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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批企业经营疫苗实行资格准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5

    本报讯(记者姬薇)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施行。为严格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资格准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将制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实行资格准入。
    《条例》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辖区内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和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疫苗经营资格。今年下半年,有关部门将安排一次疫苗流通的专项检查,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冷链管理状况和疫苗储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制度,配合卫生部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的同时,将严密监测所用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疫苗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本文关键字:传染病,法规,疫苗

结核资讯录入:wintb    责任编辑:wi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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