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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抗痨 文章来源:上海市卫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8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本市传染病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市民的防病意识,有效预防控制本市传染病疫情,我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3]320号文)的要求,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本市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我局相关文件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本市传染病疫情,正确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市民的防病意识,有效预防控制本市传染病疫情,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3]32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布的信息范围
  上海市卫生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疫情实施信息发布制度。
  二、信息发布内容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准确公布本市法定传染病疫情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局部爆发和流行情况、控制情况及其防治措施等。
  市卫生局根据防病形势需要,将不定期对一段时间内重点传染病疫情组织专家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必要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涉及本市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疫情,公布前先向卫生部报批。
  三、信息发布方式和时限
  (一)定期发布
  市卫生局以季报、年报方式公布本市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途径为通过“上海卫生信息网”发布,或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或授权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市卫生局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季度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季报发布样式见附件1),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年报发布样式见附件2)。
  (二)不定期发布
  遇重大、特大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在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市卫生局按照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的有关情况及预防、控制、治疗措施。公布途径为通过“上海卫生信息网”发布或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必要时可举行新闻通气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或授权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以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四、信息来源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定期收集、汇总本市法定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每年的2月10日前将上年度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二)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信息发布程序
  (一)市卫生局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局主管业务的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负责及时提供,在发布前两天由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办公室会签,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对社会发布。
  (二)发生重大、特大法定传染病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提供拟发布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会签,经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再经请示市政府后,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向社会发布。
  (三)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情况、或授权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由市卫生局党委宣传处会同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共同组织实施。
  (四)市卫生局在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同时,应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宣传有关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科普知识。
  附件:
  1.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样式(季报)(点击下载)  

  2.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样式(年报)(点击下载)  

本文关键字:结核,结核防治,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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