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化对疫源动物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宣传国家关于鼠疫疫源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管理、动物检疫等部门,严禁非法猎捕、运输、销售疫源动物和未经动物检疫处理的动物皮张。
三、动物鼠疫监测
(一)监测地区
1.已知鼠疫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
2. 建国前后连续2年有原发腺鼠疫地区;
3.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分布的地区;
4.与邻国鼠疫疫源地毗邻地区;
5.其它可能存在鼠疫自然疫源性的地区;
6.大型开发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地区。
(二)监测点设置
在11类疫源地设立的国家级鼠疫监测点,按照《鼠疫全国重点监测点监测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疫源地类型、疫情动态、工作重点、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等,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县设立省级固定监测点,进行系统监测;在其它监测地区设流动监测点,主要开展宿主和媒介数量等一些项目调查,尽可能多的广泛收集可检材料。
(三)监测要求
1.监测时间:疫源动物在地面活动的整个时间。
2.监测范围:
(1)固定监测点:监测范围为10000~40000hm2;
(2)流动监测点:应有计划地以流动方式在整个监测区内进行,每个监测点的监测范围为2500~20000hm2,南方家鼠疫源地以自然村为监测单位;
(3)面区监测: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开展面区监测的地点和材料收集范围;
(4)固定和流动监测点监测地区应选择人口密集、交通要道、工矿和军事用地附近的活动性疫源地区;疫源地指征明显的可疑地区;疫源地性质和范围不清楚的地区。
3.监测工作单位:以县级疾控机构为基本监测工作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鼠疫监测任务。县级疾控机构监测力量不足时,省级或市级疾控机构应直接设置监测点,或参与完成县级鼠疫监测工作。
4.监测形式: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以固定监测为主,其他监测工作以流动监测形式为主。
(1)固定监测:主要是系统地监测动物鼠疫流行动态,观察宿主、媒介的种群数量和生态变化,研究鼠疫传播规律。一般情况下,固定监测点每年或3~5年进行一次轮换。但为了掌握鼠疫流行规律,积累连续性鼠疫监测资料,各省(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少数地区设立长期鼠疫固定监测点。
(2)流动监测:主要根据人间鼠疫疫情、动物鼠疫疫点的分布、主要宿主的空间分布、数量水平、地理景观特点等,在所辖县(市、旗)内划分监测区,有计划、分期分片地轮换监测,并以掌握宿主数量和血清学监测为主。
(3)面区监测:为了及时发现动物间疫情,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鼠疫主要宿主病原学及血清学监测。
5.现疫流行区监测:在监测中发现人间或动物鼠疫疫情时,应按《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1995)的要求及时进行疫区处理。同时开展现疫流行区监测,了解流行范围、流行强度,评价处理效果,掌握流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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