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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肺结核等传染病治愈标准
作者:杜筱 文章来源:东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3

  东北网3月12日电(记者 杜筱) 记者12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日前公布了新的传染病实施细则,规定肺结核等传染病人要按规定进行隔离治疗,在治愈前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并公布了治愈标准。

  据介绍,各种传染病的治愈标准为: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炭疽、乙类性病病人,经临床、微生物学检验,证明病状消失、排菌停止,完全治愈;病毒性肝炎病人,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肝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抗原转阴;伤寒和副伤寒病人临床症状和体症消失,连续三次便检病原阴性;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经临床、啖检证明停止排菌;梅毒病人临床治愈后随访三年,微生物检验痊愈。

  另外还规定,霍乱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饮用水、饮食、食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及托幼机构的保育和教学工儿;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献血、饮食、托幼机构保育和教学服务等各项工作;艾滋病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生物制品、血站(库)、医疗、美容、整容、托幼、教育和服务行业工作;伤寒和副伤寒、痢疾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饮食业生产、加工、服务及饮用水的生产、管理和游泳池用水、托幼机构等工作。

本文关键字:肺结核,治愈标准

结核资讯录入:wintb    责任编辑:wi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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