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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住肺结核病房全家五口被感染
败诉医院:染上肺结核不严重,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9

  《新华日报》报道,2003年,南京的韩女士因感冒引发肺炎住院。在与一位患肺结核的老太太同住14天后,她也患上了肺结核,病菌还在全家范围内传播。她2岁多的儿子、丈夫和父母都因此感染。韩女士告诉记者,两年来她除了治疗,就是同医院打官司。

  韩女士说,她想尽快控制住儿子的病,因为他已好久没上幼儿园了。

  2003年3月14日,韩女士因感冒引发肺炎住进某医院。同病房住着另外两个病人,廖老太和陈女士。一星期后,廖老太被确诊为肺结核。韩女士和陈女士要求换病房,但医生回答:廖老太的病不会传染。出院约半月后,韩女士开始发烧,一直持续了1个多月。2004年,韩女士找到北京一位胸科医院名医。诊断结果是:长期低烧是由肺外结核引起。

  2004年底,韩女士儿子感染结核病菌后,哭着对医生讲:“不要告诉老师我得了结核病,否则我就不能上学了。”

  2004年4月8日,韩女士把当初给她治疗肺炎的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补偿”各项费用7万多元。韩女士称,今年1月份,她起诉到中院。二审判决将“补偿”改判成了“赔偿”。

  今年6月份,韩女士丈夫、儿子再次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共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及医药费。医院上诉到南京中院。日前,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辩称,在中国感染肺结核病菌不是很严重,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同时,医院又以两人同他们不存在医患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

本文关键字: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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