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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初治、复治原则
作者:战胜结核 文章来源:战胜结核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3

初治肺结核指未曾用过抗结核药物的肺结核或用过抗结核药物但时间不足1月的肺结核。其化疗原则为早期、规律、全程、联合、适量。一般用短程化疗方案。

  复治肺结核指初治失败,经规则的标准化疗或短程化疗完成疗程后又复发,已作过肺切除术而新病灶出现或恶化复发者。其化疗原则应依照不同情况而选择不同方案。

  1.过早停药和不规则用药所造成的均为治疗不充分,这类病人原则上可以继续原方案,如完成6月疗程痰菌不转阴应选择敏感药组成方案;2.初治方案不合理致治疗失败,需参考药物试验调整治疗,无耐药仍可继续原方案,如已发生耐药则选用敏感及尚未用过的药物进行规则治疗,在无药敏的条件下,新方案必须含两种未曾用过的药物。3.治愈后复发者,根据既往用药情况及耐药情况选用含两种敏感药物的方案治疗。上述三种治疗情况疗程均需一年以上,若失败者有手术条件可手术治疗。

  耐多药结核病是对2种以上至少包括对异烟肼、利福平等药物产生耐药的结核病。其治疗原则:

  1.制定合理化疗方案。应以药敏试验结果为指导,选择新药或包括三种敏感药物组成的新方案;2.注意处理药物的毒副作用;3.对有手术条件者进行手术切除可提高治愈率;4.需在完全督导下进行治疗;5.长期合理化疗疗程不佳时可考虑采用抗结核药物血药浓度监测,及时调整用药剂量或加强免疫调节剂,以提高疗效。

本文关键字:结核防治,肺结核,结核,结核杆菌,卡介苗

结核资讯录入:战胜结核    责任编辑:战胜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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