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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结核病监测和报告体系
作者:王兴军 文章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9

  全球基金第一轮结核病控制项目于2005年9月21-30日组织部分项目省结核病控制人员赴德国荷兰考察当地的结核病控制工作,期间详细了解了德国的结核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德国1961年颁布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2001年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新的结核病监测报告系统。
  一、主要监测信息
  德国的结核病监测报告系统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以下两部分内容:结核病人药物敏感性试验的结果和治疗结果。具体包括时间(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治疗起始日期、住院日期、出院日期、报告的日历周、报告的年份、死亡/死亡日期等)、地点(州、国家)、患者信息(住院号、出生年月日、性别、出生国、国籍)、疾病相关的信息(症状、实验室结果、发病诱因、既往病史、既往用药、疾病的重点/非重点部位、显微镜检结果、培养结果、核酸增殖试验结果、卡介苗接种史、INH/RMP/EMB/SM药敏结果、PZA药敏结果、治疗结果等)。
  二、报告时限
  在病人登记后3天必须报告痰菌检查结果和临床主要病灶;1周报告核酸增殖试验结果;10周报告痰培养结果;12周报告药敏试验结果;6个月报告临床治疗结果;12-15个月报告临床远期结果观察。
  三、病人的治疗管理
  所有结核病人均给予免费治疗。除重症病人外,实行不住院监督化疗。患者所属的地方卫生机构将负责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四、监测数据的特点
  2003年德国全国登记的结核病人为7184例,登记率为8.7/10万,其中德国国民4679例(登记率为6.2/10万),外国人2294例(登记率为31.2/10万)。
  德国结核病人的登记率年递降率为6%;MDR-TB的比例保持相对平稳,为2%左右;耐药与患者出生地相关联,在非德国本土出生的人群中耐药率较高;来自结核病高发病率地区的移民是德国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重点人群;但全国结核病治疗成功率仅为77.4%,低于WHO要求的85%的目标。
  五、体会与建议
  (一)德国疾病监测体系比较完善、法规健全、监测范围广泛、信息共享快。且监测体系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医防结合的监测机制使得疾病监测体系形成了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
  (二)德国国是欧洲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德国施行家庭医生负责制,被保险人持保险公司发给的医疗保险卡就可以看医生。医生与保险公司签有合同,直接与保险公司结账。如果病重、或者需要检查,家庭医生就开转诊单,让病人去看专科医生,或者去医院。因此结核病患者可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
  (三)提高研究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及科研人员素质,提高科研成果的国际竞争力。通过扩大国际学术交流渠道、招收国际学生及研究人员等手段达到提升科研人员素质和提高科研成果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欧洲科研机构的共识。
  (四)德国开展结核病控制的时间较早,机构健全,拥有完善的结核病监测系统,资料完整,科学性强,对我国的结核病控制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五)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结核病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医疗单位的结核病疫情报告及结核病人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国有关的结核病监测资料(如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其它结核病监测资料)和国外有关资料,指导我国的结核病控制工作。

本文关键字:结核病监测,结核病防治

结核资讯录入:wintb    责任编辑:wi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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